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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887|回复: 4

[疑问求答] 请教个比较基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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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9 12: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公司法法第33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其中“不得对抗第三人”怎么理解?最好举个例子。谢谢高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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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9 15: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现有股东A是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A将其股权协议转让给B,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这个转让协议是有效的,B可以到法院主张强制履行这个协议。又,A的债权人C起诉A偿还债权,并对A的财产申请了财产保全,C可以将上述没有变更登记的股权查封,并要求拍卖,拍卖所得偿还C的债权。如拍卖完成,A与B的协议虽然有效,但已经实际不能履行,这就是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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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19 16: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答的非常详细和具体,深表感谢!另外再问一个问题:
《证券发行上市审核
工作手册》今年估计会出新版本么??如果出,一般是什么时候出?不出的话我就好订购现在这个版本的。先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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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9 17:2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第三人是指公司和该股东之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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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9 17:28:47 | 显示全部楼层
该规定基于登记机关登记的公信力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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