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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股份转让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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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16: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10-9-7 14:34 编辑

甲乙丙三人每人出资30万元共同设立A有限公司,后因甲年老生病住院,甲欲将其所持A公司股份分给其3个儿子每人10万股,乙听说以后以甲第三个儿子不误正业为由表示反对。以下做法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甲将股份分给自己的儿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且本来他的3个儿子就有继承权,所以乙无权干涉。
B、如果丙同意,则乙如果表示反对无效。
C、如果丙和乙均不同意,则甲做法无效。
D、如果丙乙反对,则应当购买甲所持的30万股
E、如果乙反对,则乙必须购买甲欲分给其3儿子的10万股股权。
E、丙乙可以要求甲只讲股份分给其大儿子和二儿子,而不得分给其3儿子。

去年别人的题目:讨论后不知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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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3: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cde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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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20: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A公司股权应该是甲乙丙三人按份共有,甲作为按份共有人,其财产可以被继承而无需其他共有人的意见;只有当甲作为按份共有人对外处置其财产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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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22:4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楼上,希望高手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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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10:2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此题阐述为“甲年老生病住院,欲将其所持A公司股份分给其3个儿子”,我感觉前提不完整。
如果是甲以立遗嘱的形式,打算将股份由三个儿子未来继承,则属于家事,他人无法干涉。依据《公司法》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乙丙只有在该公司章程对股东身份另有约定的时候才能反对,而该题未提是否有约定。因此,此时A正确。
如果甲是因自己年老生病住院,打算将此30万股转让给三个儿子,则应该依据《公司法》第72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选择C、E。(d选项应不选,因为是只对反对的股权有购买权,并不是该人拟转让的全部股权)
个人意见,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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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16: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分析很好。
只是,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是应对拟对外转让的全部股权行使呢,还是可以仅对拟转让股权的部分股权行使?
这也是论坛的一个老话题了。
欢迎更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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