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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BVI业务所得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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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09:5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假设A公司为国内公司,全资持有B公司(B为BVI公司),A公司和B公司共同持有C公司的股份。假使C公司的股东只有A和B两个。
现在的问题是,C公司拟向全体股东分配红利,则正常顺序是,C公司现向B分红后,B如也向股东分红的话,A公司的这笔分红即被两次征税。现向大家咨询下,有没有比较好的税收筹划方法啊?谢谢!
发表于 2010-9-7 10:3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对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居民身份、税收待遇和双重居民身份协调的问题作了规定。
该文件规定,同时符合该文件第二条四个条件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以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这四个条件包括:(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毫无疑问,在避税地设立的这样一些特别目的公司(BVI),肯定符合上述四个条件规定。因此,这些特别目的公司都可以依据国税发[2009]82号文件的规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
返回到本案例中,B公司如果被认定为居民企业,首先,C公司向B公司分红就不用按照向非居民企业分红而预提10%的企业所得税,其次,B公司再向A公司分红时,也会被认定为居民企业之间的分红,根据新企业所得税规定,居民企业之前取得的分红属于免征收入,也不用缴纳25%企业所得税。这样的话,C公司实施分红的行为就不存在任何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所以,关键问题是要说明B公司如何符合上述4个条件,这个其实很好做到,毕竟注册BVI公司的时候,本来所有的公司印章、帐薄什么的都在你自己手中,高管肯定也都是中国人,控制权也在中国境内机构,只要向税收机构证明这些就Okay 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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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bin2006 + 5 + 1
王军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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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0:5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的两次征税情况不存在。根据国税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的认定,若a在国内,其全资控制的Bvi公司将会被认定为居民企业,且红利发放属于免税收入,可以不缴纳所得税。
其中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关注,其BVI公司所在国家(地区)是否对其居民企业境外资本利得有征税的规定。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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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2: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coolonely 的精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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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8 11:3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您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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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14: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sdgt


    不客气,呵呵,其实是自己刚做过一个红筹上市的案子,最后走的是开曼,用的是VIE协议控制模式,当时也遇到你这样的问题,所以就专门研究过。其实红筹上市过程中还有很多法律、财务和税务问题,以后大家可以一起多探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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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3金币 +30 +50 收起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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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gt + 10 + 10 是啊,现在企业国际化业务,问题涉及面太广 ...
oshistone + 20 + 20 欢迎更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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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08: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后,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而如果是非居民,承担的是有限纳税义务。
是否需要被认定为居民企业,还要综合考量应纳税所得的主要来源。
各有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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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13: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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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11: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个特例想再请教一下:
“假设A公司为国内公司,全资持有B公司(B为BVI公司),A公司和B公司共同持有C公司的股份。假使C公司的股东只有A和B两个。
现在的问题是,C公司拟向全体股东分配红利,则正常顺序是,C公司现向B分红后,B如也向股东分红的话,A公司的这笔分红即被两次征税。现向大家咨询下,有没有比较好的税收筹划方法啊?谢谢!"
假设:A和C公司均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B公司作为居民企业应按照25%缴纳所得税。这种情况下,如果C公司分红,B公司是否需要补交10%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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