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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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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0 10:3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条 [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上述两条看不太明白,请各位高手指点,能否举例说明一下。
发表于 2010-9-11 23: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同点在于是否达到了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假设最低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例如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依据保监会规定为200万元)。
第一种情形是说实际出资了50万元,因此不足最低限额,但虚报出资了200万元,这样虚报数额为150万元且占200万的60%以上;
第二种情形是说实际出资了300万元,达到了最低限额200万元,但虚报出资为1000万元,因此虚报数额为700万元且占1000万元的60%以上。
第一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公司没有设立,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种情况下,公司设立,但出资存在问题,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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