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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是否适用公司章程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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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0 21:3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题是:某公司的章程是否可以约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从而排除公司法的限制。

发表于 2010-9-20 21:3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你的理解正确。
公司章程另作约定,是可以排除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可理解为:在订立公司章程时,股东就预先约定放弃了该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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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0 22:2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有限责任公司以人和兼资和,章程约定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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