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上市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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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年度实际使用与前次披露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应当调整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
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 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
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 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6.12上市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变更后的投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
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 |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
上市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用途;不得影响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
公司最晚应在到账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 使用计划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上市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 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