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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承销总结报告,什么时间内报证监会发行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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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5 12:4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第四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

BUT《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十、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承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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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5 13: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板凳 于 2010-9-25 13:25 编辑

你看看时间嘛。
这些文也有个“历史沿革”的。
我认为目前应该是“证券上市后10日内”。

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已废)
1996-6-17证券委 证委发[1996]18号
第二十三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每次承销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上报承销工作报告。……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
2000-4-30 证监公司字[2000]45号
十、发行完成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承销报告,并将配售的详细情况备案。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06-9-1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
第四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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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5 16:58:10 | 显示全部楼层
SO 10日内?
OK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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