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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各位大侠,有无外商投资企业没有补做外汇登记却也成功上市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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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8 11:5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教:各位大侠,有无外商投资企业没有补做外汇登记却也成功上市的案例?
发表于 2010-9-29 14: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圣莱达、威创股份。征得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出文表明不属于75号文的特殊目的公司,不用进行外汇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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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 +29 收起 理由
lubeking + 9
oshistone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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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9 17:27:24 | 显示全部楼层
融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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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9 18:29: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都要做外汇登记啊?

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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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11: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圣莱达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该问题的解决进行了阐述:

(二)爱普尔(香港)的设立不违反外管局75 号文关于外汇管理登记方面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爱普尔(香港)的股东分别为杨宁恩、金根香、杨青,上述三人均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均属于境内居民自然人。
  根据 75 号文第二条:“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根据75 号文第一条:“本通知所称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爱普尔(香港)的上述三名自然人股东投资爱普尔(香港)的目的是为了在境内进行投资,而并非“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因此,爱普尔(香港)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2010 年6 月7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出具对发行人提交的《关于对圣莱达无需补登记出函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认定爱普尔(香港)不属于75 号文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无需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既然爱普尔(香港)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则持有其股权的上述三名中国自然人股东对其投资爱普尔(香港)的行为无需依据75 号文履行外汇补登记程序。因此,爱普尔(香港)的设立不违反外管局75 号文关于外汇管理登记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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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8 收起 理由
zuqiongyi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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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14: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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