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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541|回复: 4

请教:发行人折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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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1 10:2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10-9-12 22:08 编辑

ipo中很多发行人都有这样的表述“发行人系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或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我想问,这种情形是IPO禁止的吗,我注意到首发管理办法里没有禁止该情形。
发表于 2008-3-21 17:03:55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个好问题,请牛人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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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24 15:5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个牛人,帮帮忙啊!我是一个很好学的好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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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5 16:2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学习,等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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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6 21:5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应该是整体变更是做为原公司延续,如是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要按新公司算,一是3年的计算问题,二是公司表述历史沿革上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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