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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非公开发行定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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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3: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问题:非公开发行属于第九条规定的认购价格可以董事会确定,其他投资者以竞价方式确定,那结果岂不是同次发行的股份、价格不同,这与公司法规定相矛盾,不知道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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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66888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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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3:25:48 | 显示全部楼层
董事会确定的是发行底价,拟认购者在发行底价之上通过询价竞价发行。若存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确定投资者参与认购,其一般都是按照发行底价发行,其他投资者竞价发行,这样也就存在非公开发行中的一次审核两次发行的情况,07年这种情况很多,一部分对第一大股东定向发行,其余的对其他投资者询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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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金币 +10 +10 +10 收起 理由
tony66888 + 10
qiuhann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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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3:34:53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也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确定认购对象,但只确定发行价格的定价方式或定价原则,其最终的认购价格依据其他投资者通过询价后确定的价格,这就是同一次发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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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4 10: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keepmoving


  单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同一。不会出现向战略投资者或控制权取得者配售协商价格,而向其他投资者配售另一个价格,他们是分开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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