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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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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7: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不得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又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通知》,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以上经股东大会过半数其他方表决即可。


请教各位前辈,这两个《通知》如何理解?很困惑,它们是不是互相矛盾了?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10-31 20: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stone 于 2010-10-31 20:26 编辑

回复 1# alicia777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证监发[2005]120号)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所以以第二个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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