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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特许经营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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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6 14: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但是改制发起人以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资产出资时,应同时投入与该经营性资产业务密切关联的商标、特许经营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怎么理解呢?投入,但不是作为出资?
发表于 2010-10-16 15: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特许经营权是作为保证投入资产盈利的一种保障,特许经营权白送,但是资产评估价值中包含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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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7 09: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njren88


    谢谢高人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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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8 11: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特许经营权是政府或有权部门特殊许可一方使用的,如果出资变更了主体,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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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8 12:5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商标、特性经营权在资产负债表上并不反应为一项资产,他的价值在商誉中进行反应。因此在投入时,此类可带来额外价值的类资产也要投入到股份公司,但是不单独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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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10-18 15: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为出资的无形资产必须是可以转让的,由于特许经营权不能够转让,所以不得作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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