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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投资股东的确权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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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2 11: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拟挂牌企业有一个股东(A公司)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在香港设立的公司,享受当地外商投资企业政策,目前已经到期。先欲挂牌新三板,碰到如下问题:

实际控制人当年在设立A公司时,资金出去时没有去外汇局做登记,其余手续齐全。根据2014年7月外管局最新的37号文,A公司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理论上应当可以到当地外管局办理补登记,但是经多次沟通,外管局都不愿意办理,也不愿意出具公司是非特殊目的公司的证明。

有律师建议,根据最新37号文以及配套的登记指引,只需要披露境外架构第一层的情况,对于境外架构第二、三层不做要求。因此可以通过正规手续再去香港注册一个公司(B公司),由B公司控股A公司,从而A公司就无需办理外汇补登记。

有几个疑问:
1、这样的操作实际上是还是绕过了外汇监管,与37号文的本意相违背,是否具有可行性?可有成功的案例?
2、即使这样操作可行,那如何解释报告期内A公司对拟挂牌企业投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求各位大神提提想法,或者新三板有没有类似的案例可以参考,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5-3-23 13:25:44 | 显示全部楼层
1. 建议不要这样操作,一问原因,你怎么回答?
2. 建议还是去和外管局沟通,现在政府不是鼓励上新三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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