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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新三板实务中常遇见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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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6 23:5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挂牌并选择做市方式后,是否还可以协议转让?(大股东和少数股东有对赌,完成一定业绩要回购少数股东股权)
2、挂牌前尚有股东的股权转让款尚未支付,但股权变更已经做完,这样是否存在挂牌障碍?
3、挂牌前的外籍股东是否在挂牌后直接获得了新三板的账户?
4、外籍人士是否可以开立新三板账户?(想给外籍人士做股权激励)
5、做市的话,主办券商是否必须为做市商之一?
6、挂牌前是否可以提前引入做市商?
7、像仁会生物这样的案例,期权激励费用是如何计算的(因为是挂牌前就授予了期权,授予日公允价值为1元,这样计算出来的费用很少;但如果按照主板的算法,费用非常高)

就以上问题请教大家,最好能有实际案例参考哈,无比感谢!
发表于 2015-3-27 23:27:21 | 显示全部楼层
等你把法规熟悉了,这些问题就自然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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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08:4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答其中几个问题吧、、1、做市与协议转让不能同时采用;2、挂牌前尚有股东的股权转让款尚未支付,会构成障碍;5、做市,企业与券商双方协商选定做市商,主办券商非做市商必选之一。已经有案例,具体哪家企业记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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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09:4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做市的话,主办券商必须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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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3 21: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挂牌同时做市的话,必须有主办券商。如果后期做市,则不强制主办券商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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