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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请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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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1 15: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在阅读本法的过程中,有以下几个疑问,望高手回答,小弟不胜感激
问题一:
      第59条:上市公司知悉实际控制人发生较大变化而未能将有关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及时予以报告和公告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认定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为不适当人选。

       向请教的是什么叫实际控制你发生较大变化,股权发生变更?董事、高管发生变化?
       还有就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要不要进行公告,比如引进的战略让投资者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的20%,注意是占控股股东。这种情况算不算实际控制人发生较大变化,那30%呢?


问题二:


      本法第6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问题是:什么叫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字面意思是什么,含义又是什么

问题三本法第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

           问题是:什么叫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字面意思是什么,含义又是什么是不是除了简易程序,还有什么非简易程序,非简易程序是怎么操作的,简易程序又是怎么操作的  

          第62条的内容和第63条的内容有什么区别,有什么联系


希望大家踊跃回答
发表于 2010-10-21 15: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规范运作指引
4.1.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9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
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
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通知公司、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4.1.7 在上市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债务重
组等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
变动、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出现异常波动;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预计该事件难以保密;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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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1 17: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一
首先要明确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的投资人,取得办法有3个渠道:(1)交易所(2)协议收购(3)间接收购。
问题所指是:透过投资关系成为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其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达到标准需要披露。但由于是间接控制,其间接控制上市公司股权变化时不直接反应上市公司股权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股东容易主观逃避披露责任,因此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有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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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1 17: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二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需要审批,取得豁免的才可操作。
简易程序不需要审批,证监会受到申请10个工作日无异议即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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