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期限错配涉嫌非法集资 齐精智律师
P2P小额借贷金融模式,即由具有资质的网络信贷公司(第三方公司、网站)作为中介平台,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提供信息发布和交易实现的网络平台,把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平台撮合成交,在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
从2012年开始互联网金融突然发力,众多p2p公司犹如雨后春笋般地野蛮生长,其中P2P最大的法律隐患就是网贷期限错配与资金池,而期限错配与资金池业务最终会导致非法集资。
一、P2P期限错配必然导致资金池。
规范的P2P网贷平台只是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平台而非信用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撮合在金额与期限相一致的借贷双方达成借款法律关系,资金从出借人到借款人省去中间环节节省费用与时间,这也是P2P网贷优越于传统银行的本质。
而目前的多数P2P网贷平台已经背离了上述本质要求,为了追求规模与利润,对借贷期限进行错配,导致P2P网贷平台累计大量风险。借贷期限进行错配方式如下:
1、P2P网贷平台将长期贷款拆分成众多短期贷款后发标,即将长标拆成短标滚动融资,“发新偿旧”来满足到期兑付。
例如:借款人借款期限是一年,部分P2P平台可能将一年期限拆分为先后4个3个月期限的投资项目,前面投资人到期拿到的本金与利息,实际上是后来投资者的资金。一旦后续资金缺失,平台则无法偿还前期投资者的本金利息,造成平台资金链断裂、提现困难,可见期限错配更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
2、为满足大额借款的业务需求,部分P2P平台把众多期限不等的借款人的借款需求统一打包成一个产品,然后再去分别投资不同项目。
以上两种方式的期限错配都会在部分P2P平台汇集或沉淀资金,形成资金池。以轻资产为核心特点的P2P网贷的本质并不需要资金池,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借贷双方直接对接,通过第三方支付完成资金转让,且资金流应该是去中心化、直连的关系。资金池往往与期限错配相关。期限错配的实质是时间的拆分,以短养长。
二、P2P经营资金池业务与银行业务本质相同。
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中介机构,其向合法公众吸收存款、创造货币两个独有特征不可替代。由于银行可吸收存款并发放贷款,新发放贷款又形成新的存款,因此理论上可无限发放贷款,创造货币。银行自身是个大资金池,将存款吸收进来,再发放贷款并形成的新的存款并重新进入资金池,因此资金池越滚越大。
我国目前在资金池运作下的P2P行业中,虽然投资者表面上可选择不同收益率、不同风险的投资标的,但实际上在平台担保作用下,最后仍是刚性兑付,投资者并不承担相应的风险,最后的风险仍由资金池承担的,即由P2P公司承担,相当于P2P公司把投资者的钱给资金需求方,亏损了由P2P公司承担,额外收益则由平台自己享受。可见,经营资金池的P2P公司实际上在做银行的业务。
“资金池”的运作模式本身没有错,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中很常见,仅为一种金融形式,为的是保持资金端的稳定,只不过成熟且可靠的传统金融机构有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所以,如果P2P平台能像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样合规运作时也就根本达不到乃至出现“庞氏骗局”的可能。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表面是禁止除银行以外机构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实质上是禁止其他机构作资金池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表面是打击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的行为,而实质是行为人为偿还借款必须不断借新还旧,势必形成资金池,没有资金池任何一个非法集资都无法存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法律层面表述为,禁止非银行机构从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而该行为从金融层面表述就是禁止非银行机构从事资金池业务。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与资金池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无法分割,相互依存。
综上,P2P平台以期限错配的方式对外发标,势必在业务上会形成与银行业务本质相同的资金池,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保护金融秩序实质打击的是非银行的资金池业务,所以一旦P2P平台期限错配就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齐精智,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融投资公司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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