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矫健 于 2010-10-26 11:35 编辑
判断题: 1、某上市公司单个项目结余资金(含利息收入)结余45万,则变更该45万元资金用途无需各方发表意见,仅要在年报中披露。 题中没有说明是那个市场的上市公司,也没交待是变更后用于募投项目还是非募投项目,所以需要分析: 沪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给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的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的程序及披露义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十六条需要报告和公告的内容(五)看出还需要“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如果是深圳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还须分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考虑: 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6.4.9,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6.4.2条、第6.4.4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6.4.2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6.4.4条: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性行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 中小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规定,中小板的规定与深市主板的规定相同。 创业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6.23,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结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故:错。
2、某主板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450万,则不必经董事会审议即可变更用途,仅需在年报中披露。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投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的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投资金净额10%以下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投资金净额5%的,可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6.4.10,全部募集资金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投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投资金金额10%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者低于募投资金净额1%的,可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故:错。 3、某中小板上市公司单个项目结余资金60万元,是该项目募集资金的0.8%,则变更该60万元资金用途无需各方发表意见,仅要在年报中披露。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规定,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与该项目募集资金不同。 故:错。 4、某上市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沪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上市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后,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上市公司应当在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深市主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6.3.7,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上市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前对外公告。 深市中小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6.3.7,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上市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前对外公告。 深市创业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6.13,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上市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故: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