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0日 股转系统公告〔2015〕33号 各主办券商、挂牌公司: 为规范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年报内容与格式指引》)的规定,现就2015年4月30日后挂牌、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的财务报告未涵盖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的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新挂牌公司”),编制并披露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挂牌公司应编制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报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财务会计报告还应披露审计意见类型。 财务报表的编制应符合《年报内容与格式指引》第四十七条关于财务报表的要求。 财务报表附注应参照中国证监会2014年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进行编制。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经过董事会审议,并应在董事会审议后两个工作日内与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四、新挂牌公司应在挂牌后一个月内完成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工作。 五、挂牌前已完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计和董事会审议等程序的,应在挂牌日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董事会决议。 主办券商应根据《年报内容与格式指引》的规定,履行督导职责,指导新挂牌公司做好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披露工作。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