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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过会后募集资金的调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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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5 20: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初审过程中,发行人需调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已通过发审会的,发行人原则上不得调整募集资金项目,但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投资情况、成本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募集资金的需求量,并可以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一般用途,但需在招股说明书中说明调整的原因。”

过会后可以调整募集资金的需求量怎么理解呢?

就是说上会稿募投7亿元,过会后调整成10亿元,并且其中部分用于其他项目的拿去补流也行?
发表于 2015-4-25 20:54:55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44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

1、《规定》要求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的股份需持有36个月以上。36个月应依哪个时点作为界定基准?

答:36个月持有期的要求,是指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股东自取得该等股份之日起至股东大会通过老股转让方案表决日止,不低于36个月。已通过发审会的发行人变更老股转让方案的,属于《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规定的影响发行上市及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2、在审企业可以增加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需求量吗?

答:《意见》要求发行人应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审核过程中,发行人提出调整募投项目及其资金需求量的,需履行相应的审核程序。《意见》发布前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企业,募集资金需求量及新股发行数量上限以通过发审会时披露的情况为准,经我会核准发行后预计将超募的,应按《规定》要求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已通过发审会的发行人如提出增加募集资金需求量或增加新股发行数量的,属于《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规定的影响发行上市及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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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5 21:05:24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9090 发表于 2015-4-25 20:54
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44号,以下简称《规定》)有 ...

也就是过会后可以调整募集资金需求量,但不能增加需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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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5 21: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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