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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人员的股东身份对公司挂牌新三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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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4 11: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下大家,银行工作人员(投行部)是否可以自己投资开公司,其股东身份对公司挂牌新三板有没有影响?


(1)1.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

(2)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大法规定是不准兼职,是否也包含了不准投资的情况?有没有现成的案例有银行从业人员作为新三板/ipo挂牌企业股东的?
发表于 2015-5-4 14:24:5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这个人所干的具体业务了。比如负责信贷的,就要避嫌,负责打印的,相对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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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4 16: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要看其股东身份是控股股东还是只是小股东,控股股东应该不行,小股东应该可以。其实解决方法就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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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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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3 11:55: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银行从业人员对外投资也要报备其所在银行,披露出去是否影响业务关系,股东是否愿意。这个问题也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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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3 16: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应该是员工持股 不是大股东  
具体分析他所投资的公司业务的经营范围 是否属于金融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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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4 23: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银行从业人员不得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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