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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出资重新设立发行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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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11: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个问题,某乡镇企业欲上市,但历史沿革过于复杂,拟由自然人股东以现金出资重新设立公司,然后将原企业的重要资产购置过来,将原企业注销,新设公司运行三四年后再行上市。请问该过程的主要成本是什么?是要将原企业注销时要缴纳增值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么?有何注意事项?

多谢赐教!
发表于 2012-6-12 14:5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关注中,希望有大侠能指点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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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12: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企业重要资产的转让需缴纳税收;原企业核心资产如土地、专利、商标及其他重要资质均需过户;如是特殊行业,还需经过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最重要的法律风险,主要资产所属原企业的历史问题仍会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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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14: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大成本就是购置重要资产需要按公允价值进行,如增值较大,所付出的税就较多,个人认为可以考虑做吸收合并,这样属于企业重组,很多税是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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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4 08: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吸收合并嘛,在税务筹划上取得优势滴同时,也将原企业滴相关复杂额历史带入。如果能简单解决,何必新设捏,还是以购买经营性资产为主,付出成本免不了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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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4 08:5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采用购买经营性资产的形式,税收的成本会很高,涉及的税种也是很多的,如原企业出售产房、设备、土地、专利等等,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不如吸收合并方式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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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4 14:59:58 | 显示全部楼层
5楼说的很对,吸收合并的话会追溯上市主体的历史沿革,如果历史沿革有硬伤的话不可取,转让资产重新运营比较合适,如果土地不多的话,增值也不会很多,如果增值太多可考虑部分经营性用地采取租赁的方式解决。当然,如果所有资产都是通过转让方式由新公司承接,审核的关注要点也会延展到老公司的问题,是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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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1 11: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上述问题的上市公司案例有吗 请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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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1 15:58:5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慢慢的逐步吸收,四年估计还不够,潜移默化的把原来的资产和业务慢慢弄过来。土地的话,可以用土地增资,再把那个公司股权买过来,不过,不知道当地的税务是怎样看的。土地出资貌似可以免交土地增值税???这个事情最好不要发生在将来的报告期内。否则被认为曲线调账了那就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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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2-12-23 12: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设主体并不能规避过去主体的历史问题,提醒一下还是弄清楚再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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