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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海外分拆上市的持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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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6 17:4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判断:上市公司所属企业海外上市的财务顾问只能由证券公司担任,而不能由证券咨询机构及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担任,持续督导期为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发表于 2010-11-6 20:3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guoqing 于 2010-11-6 20:38 编辑

正确。

目前,大陆的保荐机构只能是券商。(严格意义上说,这种说法不对,天津股权所认可投资公司等法人机构担任天津股权所的保荐人)

而香港、新加坡啥的,会计师和律师行都可以担任保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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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6 21: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半句没找到依据呀,楼主能不能告诉依据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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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6 22:0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
四、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其维持持续上市地位的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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