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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q82zhou

[疑问求答]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12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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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1 10:58: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是申报受理前12个月增资,自工商变更登记日起锁定3年,
创业板是申报受理前6个月增资,自工商变更登记日起锁定3年,
这两个都是证监会的内部规定,没有文件可查,保代培训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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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3 23:39: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小企业板发行前一年增资扩股的股份,锁3年(36个月)——原来是上市规则的规定,我查了2012年修订的中小企业板上市规则,已经看不到这一条了。
请问,这一条是否还继续执行?
——只讨论理论,不要管实务。实务上,谁都会从严!从严锁定36个月肯定么错,但我这里只问规定还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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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4 23:3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阿聪 发表于 2013-4-13 23:39
中小企业板发行前一年增资扩股的股份,锁3年(36个月)——原来是上市规则的规定,我查了2012年修订的中小企 ...

兄弟,规定确实没有了,但是保代培训中确实要求了,你说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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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5 10: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zkebin 发表于 2013-4-14 23:36
兄弟,规定确实没有了,但是保代培训中确实要求了,你说咋办!

卖糕的!
这确实是个问题!!
考试按照法规来吧!!!2012年的保代培训还有说这个事情吗?2010年的保代培训说是上市前一年增资锁定36个月,2012年的保代培训我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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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5 16: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超级的新人 发表于 2010-12-10 22:04
那个规定是2006版上交所上市规则制定的,2008年修订后已消失

截至2012年12越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自1998年1月实施以来,已经经历了7次修订。
在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后,“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第5.1.4条规定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

在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的时候,将上述内容中,删掉了“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的规定,从而修订为:
     “ 5.1.5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

2012年7月7日,最新一稿《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也无出现 发行前一年增资锁定36个月的规定!

考试的时候我觉得还是按照法规来处理!证监会的培训知识作为”指导“意见,卖糕的!其实就是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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