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我的理解如下:
1、(十)(十一)款所述“本公司”指上市公司;
2、(十)所指的一致行动行动人指上市公司董监高及亲属如都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那么他们之间都是一致行动人;若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那么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亲属以及上述人员直接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都是一致行动关系。
3、(十一)与上一款区别在于多了员工,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有亲属的情况。
根据以上理解可以推导出以下人员之间应该是一致行动关系
1、上市公司员工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控制的企业A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那么员工甲与企业A是一致行动关系。
2、上市公司监事乙的儿子控制的企业B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丙的亲属控制的企业C持有上市公司股份,B与C是一致行动关系。
3、上述A、B、C都是一致行动关系,但是员工甲与B、C不是一致行动关系。
不知道理解是否正确?烦请高手拍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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