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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同业竞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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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1 14: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挂牌主体A为市国资委与开发区管委会(性质类似区政府)共同成立
区管委会是第一大股东,持股30%
市国资委全资的国资持股公司B是第二大股东,持股20%
其余为股份为几个自然人持有
国资持股公司B另外控股了一家业务完全一样的公司C,持股50%

这种情况是否算构成同业竞争?该如何清理?
个人打算让国资持股公司B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函,是否可行?

补充:挂牌主体A和公司C有明显的区域划分,不得跨区域经营
最佳答案
2 
发表于 2015-5-11 17:36: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表面单从业务而言构成同业竞争。但具体分析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应当从业务性质、客户对象、可替代性及市场差别等方面分析判断,而非单纯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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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2 08:4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可以从同业不竞争来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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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5-12 14: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资公司是二股东,不构成同业竞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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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14 17: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lgt870420 发表于 2015-5-12 08:48
是否可以从同业不竞争来进行说明

个人觉得,同业不竞争只能通过区域限制和出具承诺函来说明,但不知道股转公司认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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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14 17: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qktt 发表于 2015-5-12 14:01
国资公司是二股东,不构成同业竞争吧

是否有相关按理,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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