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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ianqing010

关于对公司法第26条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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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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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0 20: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缴的出资额”和“实际出资额”还是有区别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注册资本为“认缴的出资额”,而不是实际出资额,所以公司法未禁止将出资额中的一部分转为资本公积。在民商事领域,法无禁止皆可为之。“实际出资额”高于“认缴的出资额”的部分,可以转为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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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1 10:4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新设公司的出资,不能以部分注册资本,部分资本公积的形式做。全部都是注册资本。后续增资可以做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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