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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控股股东控制的持股平台公司股权转让是否要遵守两年三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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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2 10:3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我理解这条规定,对于间接持股,约束的是持股平台的持股部分,控股股东控制的持股平台内部的股权转让应该是可以的吗?如果转让后丧失了控制权也可以嘛?一个持股平台用途是做员工激励的,持股10%,现在实际控制人想在挂牌后转给员工做激励用途,是不是可以?平台的持股继续遵守两年三批的规定。谢谢
最佳答案
16 
发表于 2015-5-22 20: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认为: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上述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持股平台中持有的出资额也需遵循锁定要求。

也只是因为这个原因,通常持股平台股权激励方案都会载明,如公司提前挂牌/上市,要求相关激励对象加速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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