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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部分是否纳入保荐管理办法范畴?签字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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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31 18:5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等问题与解答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 ... 0150424_275534.html
时间:2015-04-24 来源:
  一、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有何要求?
  答: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并购重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资金还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等。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的50%;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的,比例不超过30%。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方法、锁定期、聘请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具有保荐人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可以兼任保荐机构。

从最新的4月24日证监会关于募集配套资金的问答。募集配套资金需要保荐机构,需要符合再融资管理办法,需要符合保荐管理办法,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是否意味着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可以算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签字协办人是否可以注册?








最佳答案
7 
发表于 2015-6-25 18:3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想多了吧,可以拿这个去跟申请试试

点评

哎,好像上市部审核的都不行,咋试?  发表于 2015-6-25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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