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心请教如下问题:
如果上市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收益权(如分红、股份出售所得,但不包括表决权)转让给第三方,且附加如股份转让限制、股权质押等条件的,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因为不涉及表决权,所以我个人理解无需披露,但是股份质押超过上市股公司股份5%的需要披露质押事宜。最近的一些案例如00293_三峡新材(8.55%股份收益权转让,仅公告质押)、600139西部资源(4.22%股份收益转让,未超过5%,但也公告质押了)、000725京东方(8.45%股份收益权转让,仅公告质押事宜)也是这个做法。
那么在IPO前,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将未来股份收益权转让的;或者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重组对象的股东将其所持重组对象及/或未来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权收益权转让的,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和相关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比(如是否超过5%)有无任何关系?
特别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3号)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披露要求: 《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要求: (五)交易对方情况
1.交易对方为法人的……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交易对方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或权益持有人、股权或权益的间接控制人及各层之间的产权关系结构图……
(六)交易标的
1.交易标的为完整经营性资产的应当披露:该经营性资产的产权或控制关系,包括其主要股东或权益持有人及持有股权或权益的比例、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原高管人员的安排、是否存在影响该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如让渡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
不知各位有无相关案例可供参考,在此拜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