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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办法第43条的理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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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08:0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第43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 年,
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两个“正被”怎么理解?如果立案调查已经结束,证监会也作出了行政处罚,是不是就不符合这个条款,也就是可以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呢??有没有案例?谢谢
发表于 2015-6-25 14: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后文,是要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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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5:0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时间要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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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5: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时间要满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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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25 21:26:19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5-6-25 14:37
根据后文,是要满3年。


我的理解:这段话分两个层次理解。第一,正在调查的肯定不行;关键在后面一句但是,给出了一个例外情形,虽然正在被调查也可以进行重组的特殊例外情况。

那么,实际上这段话只是讲了一种情形,即正在被调查。行为人发生违法违规事项后,可能的后果情形大概主要有三种,一是,正在被调查;二是,已经立案调查且处理完毕;三是,一直没有被调查处理。
43条只是涉及第一种情形及其例外情形,没有涉及后面两种情形。我认为,43条的意思是后面两种情形可以进行重组。

也可以反过来考虑。如果需要满三年才可以操作重组,那表述上,可以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三年内不得有违法违规被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情形”。
不知理解正确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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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8 11:52: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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