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在网站“证监会要闻”栏目向社会全面公开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63项)。目录公开以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和国务院有关决定,部分事项已经被取消和调整,部分事项的设定依据发生了变化。据此,中国证监会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是删除了22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具体包括:“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等(附件2)。
二是对取消部分情形的3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和设定依据进行了修改。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取消“证券公司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原审批事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名称变更为“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2014年10月29日,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授权修订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取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原审批事项“期货公司境内及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许可”名称变更为“期货公司境内及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上述2项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也相应进行了修改。
2014年10月2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取消“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行为审批”。审批事项名称修改为“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构成借壳上市的)审批”。
三是对涉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3项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进行了调整。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中国证监会对目录编码为44033(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审批)、44034(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审批)、44035(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审批)的项目设定依据中引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内容作了相应调整。
四是对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的事项予以了备注说明。根据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原有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和业务规则的审批”,需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因此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该事项的备注中说明“正在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
经过上述调整,中国证监会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共计41项,详见更新发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附件1)。本届政府成立时,中国证监会共有行政审批事项68项,现已精简27项,占比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