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策背景 (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发布[2006] 第10号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10号文)。10号文第三十九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适用本节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由于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现境外上市需要经过商务部和证监会批复,难度较大,因此最年来曾经设立红筹架构的拟上市公司纷纷转向国内上市。 (二)证监会态度 根据2010年证监会六次保荐代表人培训内容,证监会对红筹架构公司回归境内上市做了具体规范: 1、第一次培训强调:红筹架构公司必须清理简化股权结构,控股股权要回来,不管注册地均须清理。 2、第二次培训强调:实际控制人为境内法人的红筹架构,要求清理;要求全部转回境内,中间环节要取消,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证明并非返程投资;实际控制人为境外,需要披露,理清控股情况、核查实际控制人有无违法等,由保荐机构自己掌握。 3、第四次培训强调:针对红筹和返程投资:严格要求持股的透明度——假外资要求处理境外结构;真外资境外结构过于复杂的,也要简化。可以保留部分股权在境外,但控制权必须要回境。 4、第五次培训强调:对于红筹架构回归首要标准就是股权清晰、股权架构透明,因为境外架构是有很大风险的且境内中介机构核查很难到位(太子奶案例);境内自然人通过取得境外身份从而获得红筹合法资格的问题现在是得到认可的,尽管不是很公平,但是也没有更好的办法。 5、此外,培训中讲到清理红筹结构时,由于失去外资企业资格,应补交之前以外资企业身份取得的税收优惠,且补交的税款应当计入当期而不能以“可比性”为理由调整以前报表。 (三)政策解读 1、无论是以前年度通过搭建红筹架构进行境外上市运作的公司还是为了享受外资税收优惠进行返程投资的企业,均需要进行结构简化,将控股权转移至国内。其中后者虽然讨论较少,但是在第四次培训中明确指出返程投资也需要回归。 2、证监会在补税和实际控制人身份转移上敞开两个运作空间。其一,允许控股权回归的同时保留部分境外股权,这样只要是境外股权比例不低于25%,则可以不补税;其二,允许实际控制人取得境外身份的方式使红筹结构或者返程投资导致的假外资变身为真外资,从而既不存在补税问题,也不存在股权清理问题。 3、另根据相关法规,针对已经存续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其转变为内资企业不需要补交以前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二、案例分析 名称 | 红筹模式下控股股东及所在地 | 解决方式 | 回归日期 | 申报日期 | 备注 | 日海通讯 | 日海国际(开曼群岛) | 回归 | 2008.9 | 2007.12 | 由于深圳市地方政策给予的优惠税率等于外商投资企业优惠税率,因此地方政府出文无需补交。 | 263通信 | NET263(维京群岛) | 回归 | 2006.12 | 2009.9 | 因263红筹架构中采取关联交易和技术限制等方式实现海外公司对其无股权关系的控制,因此一直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不存在补税情形 | 得利斯 | 得利斯控股(新加坡) | 回归 | 2005.7 | 2008.3 | 得利斯控股将其部分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另外一家境外公司庞海控股,以维持外商投资企业(25%以上)身份。因此未补税 | 启明星辰 | 唯圣控股(开曼群岛) | 回归 | 2009.12 | 2010.3 | 2005年搭建红筹架构之后并未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税率而是享受国家重点软件企业的优惠税率,因此不存在补税情形 | 信立泰 | 香港信立泰(95.55%) | 成为香港永久居民 | - | - | 98年设立香港信立泰,尤其作为主要股东成立上市公司前身。由于外资背景真实,不需要补税。目前未知实际控制人取得港籍的时间,但是根据98年设立时取得的《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可以估计实际控制人在98年之前取得港籍(香港永久居民) | 嘉麟杰 | 香港嘉乐(40.10%) | 回归 | 2010.5 | 2009.9 | 从设立至2010 年5 月28 日以前,黄伟国(实际控制人)通过持有香港嘉乐75%的股权控制公司。为了调整实际控制人在境内、控股股东在境外的控股方式,2010 年5 月28 日香港嘉乐将所持30.08%股权转让予国骏投资,自此黄伟国先生通过在上海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骏投资控制公司。由于尚有日籍法人企业持有股权以及香港嘉乐仍持有部分股权,外资股权比例占25%以上,因此不存在补税问题。 | 凯美特 | 香港浩讯(87%) | 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 | - | - | 上市公司是92年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外方一直占25%以上。不存在补税问题。实际控制人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有香港身份证号码),但不知其取得时间。 | 誉衡药业 | 誉衡国际(维京群岛100%) | 回归 | 2008.1 | 2010.4 | 誉衡国际保留部分股权(28%),不存在补税问题。 |
从以上案例可知,即使没有搭建正式的特殊目的公司且有明确的境外上市意图,只要是属于返程投资都应该对返程结构进行清理。嘉麟杰的案例说明,申报后证监会要求其对实际控制人在境内、控股股东在境外的股权结构进行清理。当然,类似于信立泰和凯美特这种由实际控制人去的境外身份的模式来规避股权结构清理要求也是证监会允许的,且无补税风险,但是会存在运作时间不好把握的问题。凯美特的案例说明,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而保留中国国籍也是可以避免股权调整,但这种方式是否具有偶然性仍然值得商榷。此外,根据香港移民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可能需要7年左右的时间。这无疑也是通过取得境外身份途径化解红筹落地方式的障碍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