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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新三板股东200人的认定标准,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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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3 10: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人数是否可认定不超过200人,挂牌主体的控股股东是一家未上市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比较多 ,如果按照穿透追溯到自然人,自挂牌主体的自然人股东会超过200人,根据《监管指引第4号》,如果认定挂牌主体的控股股东不是持股平台,是否就可以将该控股股东当1个股东计算,这样,挂牌主体的股东人数就会很少(不会超过200人)。请各位大侠明示。另持股平台有没有认定的标准,如果公司有实际经营业务,是否就可以认定为不是持股平台?或公司虽然没有实际营业收入,但设立该公司的目的是为了管理的需要,如公司多元化经营,从事明显两种不同的业务类型,而两种业务类型管理模式完全不同,为便于管理,而设立了一个公司,作为投资平台,去投资其他行业,这个投资平台是否认定为持股平台?
发表于 2015-7-24 12: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指引所称“持股平台”是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
对于该条我认为应作缩小解释,即设立持股主体的目的是不是单纯为了持股,为了规避200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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