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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人解析之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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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1 17: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附则第二百一十七条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为 不是公司的股东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把直接持有公司50%以上股份的股东列为实际控制人,明显与公司法有冲突


公司法的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制定单位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属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以,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应该适用于公司法的规定。
发表于 2010-12-21 22:54:0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官不如现管,和发行条例扯这个,不是找不自在嘛,呵呵~

另外,公司法所说的“实际支配”也没有明确具体的涵义,收购管理办法八十四条可以视作一种补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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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1 22:5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个问题不是太明了,八十四条所列五种情况的效力是逐条递减的吗?

即:50%以上控股权 > 30%表决权 > 半数董事 >  重大影响 > 其他情况。

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既有50%以上控股股东 和 30%表决权或股权的第二大股东,那么难道两者都是控制人吗?

更普遍的,第一大股东35%,第二大股东33%,非独立董事席位都不足一半,谁是控制人或者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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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2 09:45:53 | 显示全部楼层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这五种情况属于一种选择关系,既每个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当然,存在第一大股东35%,第二大股东33%的情况,但每个公司肯定要确定一个也是惟一一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那么如果在股份相接近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的协议来增加一方在公司的权重,持股相近的第二大股东可以签署一份声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声明。对于实际控制人的问题 还要看公司具体情况,比如
1、从公司发起设立时起就一直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2、从公司成立时起就一直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是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等等来确定实际控制人,总之,公司要想上市,控制人一定是要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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