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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企业上市前重组行为 大额重组1年内不得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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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9 00:0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10-8-11 12:13 编辑

     中国证监会二十八日发布新规,规范企业上市前的重组行为。根据新规,若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百,重组一年后方可上市。 
     二十八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三号》针对企业上市前不同比例的重组行为,划定了被重组资产(收入或利润)比例占重组方相应项目百分之百、五成、二成等三种情况。 
    其一,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百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其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五成,但不超过百分之百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  
       其三,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二成的,则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文件称"支持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进行业务重组整合以实现整体发行上市",并表明,企业发行上市前,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者相关的业务进行重组整合,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优化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积极作用.
发表于 2008-5-29 09: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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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9 15: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新法规,提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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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9 16:03:3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楼的兄弟是不是发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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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5 10:5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tangchun2000


这是针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要求,而非拟上市公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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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5 10: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superzyc


这应该是针对同一控制下的,那么非同一控制下的重组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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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5 11:27: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针对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并非是非同一控制下的,非同一控制下更加严格,非同一控制下现在新政策是规定为业务相关跟业务不相关两种。(2010年5月的保荐人培训笔记)
业务相关:大于100%,运行36个月;50%-100% 24个月以上;20%—50% 12个月;
业务不相关:大于50% 36个月;20%-50% 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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