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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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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 15:4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证上〔2015〕329 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节能环保服务业务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工程承包(EPC、EP)、建设-转让(BT)等方式承建节能环保工程(以下简称“节能环保工程类业务”),或者通过合同能源管理(EMC)、建设-运营-转让(BOT)、运营维护(O&M)、建设-拥有-经营(BOO)等方式提供节能环保特许经营服务(以下简称“节能环保特许经营类业务”)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 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服务业务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 30%以上的,或者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 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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