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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京东授予老刘的期权收益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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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2 22:2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屌丝们估计又要撕心裂肺的痛了,因为不管从专业的财务还是法律解读而言京东授予老刘的期权收益属于婚后共同财产。虽然老刘10年时间每年只拿1元现金形式基本工资和0元现金奖金,但授权的2600万期权收益本质上是老刘在这10年为京东提供劳务奉献智慧的所得。因此只要这10年老刘和奶茶不离婚,则期权收益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获得,应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1源起:老刘婚前京东一份Q2公告引起的争议


In May 2015,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pproved a 10-year compensation plan for Mr. Richard Qiangdong Liu, the Company's chairman an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Under this plan, Mr. Liu will receive RMB1.00 per year in cash salary and zero cash bonus during the 10-year period. He has been granted an option to acquire a total of 26,000,000 Class A ordinary shares of the Company, representing approximately 0.9% of the Company's total shares outstanding, at an exercise price of $16.70 per share (or $33.40 per ADS) under the Company's Share Incentive Plan, subject to a 10-year vesting schedule with 10% of the award vested on each anniversary of the grant date. The Company will not grant any additional equity incentive to Mr. Liu during the 10-year period.
上述公告中核心内容为老刘在10年后每年只拿1元现金形式底薪(cash salary)和零元现金形式奖金(cash bonus)。但老刘在该方案中被授予了26,000,000股京东A级普通股的购买权(行权),每股行权价格为16.70美元。在该10年期限内,老刘可以每年行权10%。
现在网上对奶茶冷嘲热讽,以讹传讹,认为老刘提前透支了自己10年的薪水和奖金,其价值约人民币26.5亿元。未来10年实际收入=0。现在宣布结婚,则此26.5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和配偶共有的财产。这个理解有两个很大的误区:

2财务误读,期权价值不是26.5亿元人民币!


京东授予老刘2600万A级普通股,行权价为16.7美元/股。也就是说京东给老刘以16.7美元/股购买京东股权的权利,不是他可以得到人民币26.5亿元。如果京东股价一直低于16.7美元/股,老刘是不会行权,因为有可能导致投资亏损自己反而要掏腰包!事实上,这个薪酬计划表明,未来十年,老刘在京东收入将完全来自于京东股价上升,这充分体现老刘对京东发展前景充满高度信心。
名词解释[size=1em][size=1em]
“授予”,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

举个例子:不考虑税的因素下,老刘行权收益计算公式:(行权时ADS股票价格—33.4)/2*行权股票数量。截止到8月12日收盘时,京东股价为28.02美元,即当前京东股价还已经远低于老刘的行权价。假设现在行权则老刘亏损将近20%,没有任何收益可言。
所以只有未来只有老刘将京东运营好了,京东股价走势喜人,这时候刘行权时的股价与行权价的差额才是收益,完全不是网上传说的价值26.5亿。而且该行权不是一次性就可以完成的,每年只能行权10%。老刘还不能做甩手掌柜,只有一心一意为京东服务,企业运营效益每年节节攀升才可能有最大回报。如果未来京东股价涨到100美元/股,那期权的收益价值则远超26.5亿。
关于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老刘取得的收益=(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老刘则为16.7美元/股))×股票数量
老刘要交的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3法律误读,期权属于老刘和奶茶婚后共同财产!


正如上面所分析,人民币26.5亿元其实是老刘的行权成本,而不是所得的利润,京东授予老刘的2600万期权并不属于婚前财产。 因为期权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赋予老刘有条件地购买公司股票的资格,而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该权益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老刘工作时间的累积为前提条件,其工作期限为10年。只要在这些期权行权期间老刘和奶茶没有离婚,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目前,法院及学界对该条规定中“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具体含义存在不一致的看法。例如,通常认为银行存款利息是孳息,但对于房屋租金和股权分红是否为孳息却存在分歧。自然增值是指由市场自身供求关系变化导致的增值。如果由一方投入时间、精力、及其他资源导致的增值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从大多数判例上来看。虽然期权的获得是属于婚前某一方个人财产,但是前面也已经提到,这一份期权本身没有实际价值。属于可期待性权利,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难以确定其实际价值的可期待性权利,法院往往通知当事人等待其权利价值得以确定之际再提起诉讼。
其次,对于行权收益,虽然股票期权属于一方个人的财产性权利,但如果行权权益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获得,且行权获益与原告的家庭劳动付出和支持等行为相关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应当认定期权行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并且,我还在中国法院网看到了更为激进的第三种观点,即,无论行权收益是在婚内还是在离婚后取得,也无论增值部分是否是夫妻二人共同操作的结果,都应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
(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5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意见。LF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XT科技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在LF与SHS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LF的部分股票期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虽然LF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LF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发表于 2015-8-13 22: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把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文章贴到这里,也不写个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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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14 21:51:47 | 显示全部楼层
mzgilww 发表于 2015-8-13 22:47
你把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文章贴到这里,也不写个出处?!

这是微信公众号:CPAview 的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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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5 13: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茄子真好吃 发表于 2015-8-14 21:51
这是微信公众号:CPAview 的原创

那你得好好看看这篇文章是谁写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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