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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ukeyan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自然人身份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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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00: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要问清楚原因,为何作为外资身份对待,记得之前看过一份法律意见书境内自然人为境外留学归国人才,按照上海的规定,可以享受按照外资对待,享受外资优惠政策。俗话说皮裤套棉裤,肯定有缘故!对于外资除了身份、资金来源、审批,还有关注例外情况和法无禁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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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5 09: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看一看中能电气(300062)的法律意见书,里面写的很清楚:
加拿大电气于2009年1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36%的股权和8.11%的股权分别转让给陈曼虹和吴昊,转让完成后其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周爱贞于2009年1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6.97%的股权和10.82%的股权分别转让给陈添旭和吴昊,转让完成后其不再持有公司股份。陈曼虹和吴昊是否为合格外资股东、是否取得了必要的确认文件。
(一)外资股东身份的确认
1、陈曼虹为合格外资股东
根据陈曼虹持有的加拿大永久居留证及加拿大公民卡,陈曼虹于2002年6月23日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并于2007年2月取得加拿大国籍。根据陈曼虹持有的经加拿大安大略省公证律师Shun Wai Wilie Cheng (中文名:郑顺伟)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认证的加拿大护照,陈曼虹的国籍为加拿大,护照编号为WB661289,护照签发日期为2007年6月6日,护照签发机构为SCARBOROUGH(士嘉堡),有效期至2012年6月6日。
陈曼虹为加拿大电气的股东,持有加拿大电气100%股权。本次股权转让时陈曼虹已取得加拿大国籍,属于外国投资者,且本次股权转让时其身份已经闽外经贸资[2008]529号文《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等事项的批复》认定,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陈曼虹具有合格的外资股东身份。
2、吴昊为合格外资股东
吴昊为中国国籍,现持有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签发的编号为350102196604030813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有效期自200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根据吴昊持有的经加拿大安大略省公证律师Shun Wai WilieCheng (中文名:郑顺伟)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认证的加拿大永久居留证,吴昊于2002年6月23日成为加拿大多伦多永久居民。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2005年7月15日出具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汇综复(2005)64号):“……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
根据本所律师对上述规定的理解,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规定中提及的“投资举办企业”应当采用广义的理解,即投资形式不仅包含投资设立公司,也包含对已设立的公司进行增资或者收购已设立公司股权(份)等投资方式。鉴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身份的特殊性,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在国内投资企业,该中国公民能否界定为所投资企业的外资股东,取决于其对该企业的投资是否以外汇的形式投入。
发行人2009年1月20日股权转让时,吴昊作为受让方,分别受让了加拿大电气、周爱贞持有的发行人8.11%、10.82%的股权。根据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具的闽外经贸资[2008]529号文《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等事项的批复》,加拿大吴昊出资外汇折1,079.01万元人民币,持有发行人18.93%的股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吴昊在受让上述股权时,符合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和外汇出资的条件,且其身份已经闽外经贸资[2008]529号文《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等事项的批复》认定,因此,吴昊具备合格的外资股东身份。
(二)陈曼虹、吴昊外资股东身份的确认文件
1、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于2008年12月29日出具闽外经贸资[2008]529号文《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等事项的批复》:同意公司投资者加拿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36%、8.11%股权分别转让给加拿大陈曼虹和加拿大吴昊;国内投资者周爱贞将其持有的公司16.97%、10.82%股权分别转让给国内投资者陈添旭和加拿大吴昊。股权转让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仍为5700万元人民币。其中,陈添旭出资1960.23万元人民币,占34.39%;福州科域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出资404.7万元人民币,占7.01%;上海信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68.15万元人民币,占2.95%;福州华金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35.91万元人民币,占0.63%;加拿大陈曼虹出资外汇折2052万元人民币,占36%;加拿大吴昊出资外汇折1079.01万元人民币,占18.93%。
2、发行人于2008年12月29日取得的福建省人民政府换发的商外资闽府合资字[2007]00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记载:发行人投资者陈曼虹、吴昊的注册地为加拿大。
3、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4月24日向发行人出具《外资企业登记情况表》,该表在中外双方出资情况栏记载:“外方企业名称:陈曼虹(加拿大);外方企业名称:吴昊(加拿大)”。作为发行人的主管机关,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均在上述文件中将陈曼虹、吴昊身份认定为加拿大投资者,该认定对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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