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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308|回复: 3

实际控制人用信托方式控制的其他公司是否需要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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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8 15:4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际控制人有一家公司A,拟在中国上市;但是实际控制人在美国,又用一些资产委托两家信托公司,成立了一个B公司,B公司的股东为两家信托公司(总共占股低于5%)和实际控制人的爸爸。B公司的业务和A公司相似。关于信息披露方面,B公司是否必须披露?
对于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占股若低于5%)的,则可以不披露;那么对于不是拟上市公司,只是实际控制人控股的公司,而且实际控制人没有持股,仅是他通过信托的方式来持股,这种情况下,B公司需要披露吗?如果必须披露,而没有披露,会有什么后果?

请教!
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5-8-18 17:59:55 | 显示全部楼层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财产相对独立,既区别于委托人的其它财产,亦区别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通过资金信托的形式,委托人将所有权让渡于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集中投资。
通过以上叙述,个人觉得不需要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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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19 09: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bgwjl 发表于 2015-8-18 17:59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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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0 13:3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他爸持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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