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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建H回A:A股IPO+吸收合并路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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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8 14: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了看预案,有两个疑问:
1、路桥建设全部股东(除中交建及其全资子公司外)现金选择权定价为12.31/股,依据是什么?比前20日均价定价要高些,但没有说清楚。
2、中交建异议股东请求权的价格也没说,由于中交建换股价格以届时询出的AIPO价格为准,是否也是该等价格?都没说清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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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sidarkhorse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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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8 22: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shistone 于 2011-1-8 23:00 编辑

很好的案例!
被换股的股价确定为14.53,那么应视为要约收购路桥建设的价格为14.53,此时根据收购办法,现金选择权价格也应是收购(换股)价格即为14.53,不知定为12.31依据何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第三十六条 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
    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
    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月;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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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9 11:39: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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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引用的政策里没有规定现金选择权要高于换股价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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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9 15:3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啊,这块法律没说清楚,不过印象中之前几单案例中现金选择权价格都等于换股价格,这单是个先例,关键是没把12.31的计算方法说清楚啊,比如考虑多少风险溢价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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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9 15:4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确实没有地方规定要同价的,

如果同价的话,出让方肯定会选择现金了吧;如果现时两种支付方式同价的话,貌似还能够服从套利模型,选择现金14.53出让股票,用这部分现金以平均成本价11.8元左右(预案中提到的成本价)买回股票再以14.53元卖出去(当然这是一次交易也不能反复买回,目的仅在于体现套利效应),最后达到均衡,产生合理价差。

因此,从14.53的股票到12.31的现金,体现的是股票定价的理念吧,包括折现、锁定与放弃再投资、风险变动等因素。
不知道我考虑的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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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09:4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收购办法没有明文规定现金选择权必须等于收购价格,但是:
1、之前的好几个案例,都是现金选择权价格等于换股价的;
2、楼上朋友也说到了,如果不相等,理论上就必会存在套利空间。
只是此处因为现实原因,如换的股票是IPO新股,不存在做空机制等,所以套利不存在而已。

另外,我看预案,并未具体说明如何得出12.31的,理论上12.30也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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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7:5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位高手能解释解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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