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4764|回复: 7

以区域划分避免同业竞争是否可行?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8 15: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有个项目,涉及外商股东(持股比例25%),外商股东的业务与上市主体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
虽然同业竞争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但是目前很多案例都要求解决了5%以上的股东的同业竞争问题。
之前有晋亿实业通过全球区域划分解决了与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
请教,现在是否还可以通过全球区域划分来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了?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1-8 16: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全球的不知道...
反正华泰上市时,解决与联合证券的同业竞争就是划江而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8 21:3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区域划分来规避同业竞争不是很安全的思路
实务案例中有如此通过的(如楼上圆圆提及的华泰证券),也有不被认可遭否决的
建议尽量不要如此操作
但是,楼主所提的并非是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同业竞争,应不是障碍的
对于与5%以上股东存在同业竞争并非上市的硬性障碍,只是纳入了律师的工作报告要求,另由监管层依据具体情况判断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1-9 08:54:2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版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9 12: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是不是实质性的障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9 16:5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参与过类似的项目,淡点自己的感受:
首先,我觉得应该解释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毕竟法律法规对同业竞争的定义是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当然了光这样解释肯定不够,其次还应该解释外资股东同发行人是“同业不竞争”,如产品本质差异、销售网络差异、消费对象定位不同等原因而“同业不竞争”的。
同时,为了表明企业自身的态度和决心,消除发审委员的顾虑,发行人还通过协议划分市场的方式解决上述可能存在的瑕疵。
最后需要补充说明的是,通过划分市场的方式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并不是一个十分谨慎、有效的方式,虽然有晋亿实业、汉钟精机等过会案例,但个人认为其并不能作为一个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原则性范式,毕竟在其之后有以同样方法但未过会的企业,如金利科技和沪电股份(这两家企业均通过整改,两次上会后通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1-11 12:2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比较同意6楼兄弟的意见。
另外,请楼主能否列举一些要求5%以上的非控股股东被要求解决同业竞争的案例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1 12:46:25 | 显示全部楼层
6楼高手,呵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2-1 05:32 , Processed in 0.224258 second(s), 34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