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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国资报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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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1:2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务求解:A为省政府直接出资的公司,A控股B,B为拟上市主体,B有大量职工股,拟转让,A计划部分受让,问:A部分受让和部分放弃优先受让,是否需报省国资委或者省政府批准?
附注:1.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需报批事项,并不涵盖该等事项。A公司章程规定,根据省政府的授权,其董事会有权决定任何事项。
   2.请给出明确的条文或者案例。
发表于 2011-1-12 15:4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章程中都已经规定了根据省政府的授权,其董事会有权决定任何事项。那就自己决定得了。不过,要注意是否有省府的授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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