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明:个人所做的一些总结,其中标红部分是我目前还没彻底弄清,请知道的人解答一下,另外,这里如果还有错误的话,也请指正。谢谢!
个人限售股转让纳税简要总结
基本法律来源:宪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细化法律条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各类通知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3、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 实施管理办法: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登记与存管业务规则 1、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2014.12.5) 2、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2) 3、 中登上海分公司未见相关文件 4、 深交所数据接口规范
征税对象 (1)股改限售股 (2)新股限售股
(3)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4)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5)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6)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7)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8)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9)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10)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11)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12)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13)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个人限售股在限售期间取得的红股(转股、送股)转让时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红利不纳入该税种的计算范围。 注意点:依据财税2010(70)号文规定,继承、财产分割、协议和司法扣划获得的个人限售股在第一次过户时先申报纳税后再过户,自然人以此方法取得的个人限售股再次转让时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成本以取得的申报税单上的成本确定。此一点尚需确认。? 经向两地中登公司询问,明确表示定向增发取得的个人限售股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并购企业,被并购企业股东所取得的个人限售股在转让时不需要纳税,其纳税义务产生于并购时的股票溢价,由个人向税务局申报纳税,纳税义务在五年内履行完毕。 对于借壳上市形成的个人限售股按照上述办法执行,但在实际业务中还是事先确认一下其纳税申报情况。
征收额度 1、从目前的办法来看,理论的征收方法是按照如下的方法来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2、财税2010(70)号文对征收成本确认方法做了如下几点明确 (1)、二级市场转让,佣金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行业最高费率计算 (2)、通过认购或者申购ETF转让的,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3)、协议转让收入以实际转让收入计算,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转让价格,司法扣划时收入以执行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协议转让和司法扣划取得的限售股再转让的,仍需纳税,成本按照税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核定的价格确定,否则按照15%确定。? (4)、继承、财产分割和股权分置改革的转让收入以取得时支付的成本确定收入。以该方法取得的限售股再转让的,仍需纳税,成本按照前一持有人的成本和税费确定,否则按照15%原则确定(?此一点仍需要咨询明确)。 (5)、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限售股,在持有期间产生红股的,需要依比例调整成本,红利不需要调整。 (6)、因持有的限售股中部分成本无法确定,而导致整体成本无法确定是,按照15%原则确定。
3、财税2011(108)号文的规定 该办法明确要求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新上市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限售股成本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有多个成本的,按照加权平均来计算。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报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确实无法提供原值材料的,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按照2011(108)号文和新的中登公司的最新培训课件来看,对于2012年3月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股票的转让价格以上市首日收盘价或股改复牌首日收盘价来确定,其成本也是按照这个价格的15%来确定,征收方法按照券商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法来申报清算。 对于2012年3月1日(含)后上市的公司,其转让价格按照实际转让价格来确定,其成本也是按照这个价格的15%来确定,征收方法为券商直接扣缴。
目前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接口规范为: 卖出限售股资金金额(SDSMCJE 字段)=卖出价格(SDSMCJG 字段)×卖出限售股数(SDSMCXS 字段); 限售股每股原值(SDSMGYZ 字段),当划断标志为„0‟或„2‟时,其为 0; 当划断标志为„1‟时,其为系统采集的限售股每股原值; 卖出印花税(SDSMYHS 字段),当划断标志为„0‟或„2‟时,其为 0;当划断标志为„1‟时,其为实际发生的印花税额; 卖出佣金(SDSMCYJ 字段),当划断标志为„0‟或„2‟时,其为 0;当划断标志为„1‟时,为按佣金费率上限计算的佣金额; 卖出限售股总原值(SDSZYZ 字段),当划断标志为„0‟或„2‟时,为卖出限售股资金金额(SDSMCJE 字段)×15%,四舍五入后保留 2 位小数;当划断标志为„1‟时,为卖出限售股数(SDSMCXS 字段)× 限售股每股原值(SDSMGYZ 字段),四舍五入后保留 2 位小数; 应纳税所得额(SDSYSSD 字段) =卖出限售股资金金额(SDSMCJE 字段)-卖出限售股总原值(SDSZYZ 字段)-卖出限售股印花税(SDSMYHS 字段)-卖出限售股过户费(SDSMGHF 字段)-卖出限售股佣金(SDSMCYJ 字段); 应纳税额(SDSYNSE 字段)=应纳税所得额(SDSYSSD 字段)× 所得税税率,四舍五入后保留 2 位小数。
征收办法
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对于协议转让、司法扣划、继承、财产分割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对于公开市场交易、大宗拍卖、要约收购申报ETF、行使现金选择权等交易转让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注意点:财税2009(167)号文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一点特别值得注意,我们股票质押中很多大股东报上来的是流通股,但是同时又持有需要纳税的个人限售股,在今后的审核中需要注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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