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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还与舒泰神律师讨论过,根据自己接触过一个与这个很类似的案例,可以归纳一下自己的看法:
1、“并未取得《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然后通过公司整体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这个后置程序间接确认出资时的非专利技术是高级技术成果,来弥补前面缺失的一道程序?”
--是的,自己接触的另外一个企业也是没有成果认定书,但是是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结果推定。
当时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方法里有八类行业范围,公司主营产品在目录里,而其主营产品主要技术来源于用于出资的技术。
2、
“舒泰神有限是2002年8月16日成立的,但是在2002年10月17日就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是不是有点问题?” --我这边接触的企业也是这样,说明没什么问题。 3、“公司才刚刚成立2个月,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第五条第(四)款和第(五)款如何满足?” --我这边接触的企业也是成立后就拿到证书,说明是共性。 至于对于第五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的理解,我和你有过一样的疑惑,包括现在在对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实质性审查时(现在适用“国科发火〔2008〕362号”)也会碰到这样的问题:拟发行人报告期为2008年-2010年,于2008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的申请文件及报表是2005年-2007年,我尽调的是它2005年-2007年,还是2008年-2010年? 我们最后敲定的意见是仅对其2008年-2010年尽调,因为企业以后每年享受税收优惠条件时,仍需要持续符合相应条件,这个才是最关键的, 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回到你的那个问题,关键认定的是它的持续符合性,而不是说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第五条第(四)款和第(五)款必须成为前置条件。 当然,出台的文件执行不够严谨是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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