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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股权分割时公司其他股东有无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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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0: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乙和丙分别持有公司70%、30%股权,现在乙和其爱人甲离婚,这样,甲也被判决获得公司35%股权。但是,对于这35%股权,丙具有优先购买权吗?换句话说,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对于司法判决是否同样适用?请指教,多谢!
 楼主| 发表于 2011-1-24 10: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自问自答了,不好意思,没做研究就提问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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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4:3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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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21:5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真没见过,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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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0: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景仰各位版主孜孜不倦、求知若渴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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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1: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这个问题可以探讨完善下:
一、对于有限公司:
1、如果夫妻双方均是该公司股东,则根据公司法规定,可由夫妻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
2、如果只一方是股东,另一方不是,则其他股东适用公司法的优先购买权规定,如上《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所述。
二、对于合伙企业
因合伙企业法还规定了可以退伙退资,因此除上述公司法适用的两类处理情况外,还可以由当事人退伙,由法院处理退伙资产。
三、股份公司
股权转让不存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未有其他协议的话,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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