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大家,知道下面这些规定是出自哪份文件吗?谢谢大家
“一、 上市公司所属企业股票挂牌转让,不得损害上市公司的独立上市地位和持续盈利能力。 上市公司不得申请将核心业务和资产范围内的所属企业股票挂牌转让。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报表以依据,上市公司在股票拟挂牌转让的所属企业中按权益享有的净利润、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净资产的30%。 上市公司与股票拟挂牌转让的所属企业不得存在同业竞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存在交叉任职,双方应保持资产和财务独立。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审议所属企业股票挂牌转让方案,并就所属企业挂牌转让是否损害上市公司独立上市地位和持续盈利能力做出说明并形成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在所属企业持有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履行相关审批决策程序时应当回避表决。 三、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所属企业股票挂牌转让事项、所属企业提交股票挂牌转让申请、所属企业股票挂牌转让申请获得有权部门批准、所属企业股票正式挂牌等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上市公司在首次披露所属企业股票挂牌转让事项时,至少应充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所属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主要股东及各自持股比例、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设立时间、注册地、上市公司对其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的历史沿革,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等。 (二)所属企业申请股票挂牌转让的原因与目的。 (三)所属企业股票挂牌转让具体方案和相关的制度安排。 (四)关于所属企业股票挂牌转让是否损害上市公司独立上市地位和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 (五)所属企业是否含有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 (六)本次所属企业股票挂牌转让是否未涉及上市公司核心业务和资产,是否未损害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与业务的独立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 (七)所属企业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持续性的交易,是否资产、财务独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交叉任职。 (八)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报表以依据,上市公司在所属企业中按权益享有的净利润、净资产占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净资产的比例。 (九)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核心技术之间是否存在基于同一技术源的专利许可,所属企业股票挂牌转让是否导致核心技术流失,是否影响上市公司继续使用核心技术;如存在基于同一技术源的专利许可,说明相关的使用安排。 (十)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在所属企业的持股情况。 (十一)上市公司未来三年是否将继续保持对所属企业的控股权。 (十二)所属企业股票挂牌转让对所属企业、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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