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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与抵押权冲突导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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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0 20:4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教各位大虾:

情况:
我司是融资租赁公司,2014年中旬投资了西部地区的一个民营发电站做售后回租;
2013年发电站在银行做过固定资产抵押贷款(整体抵押的概念,未做资产一一对应登记),后2014年初又做了一回余额抵押贷款;在我们做回租之时,银行对我司出具了租赁标的物未包括在其2013年做的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合同范围(但当时我们做调查,未查出其2014年初的余额抵押贷款合同在列,且承租人也对我们明确除2013年的抵押贷款合同外,其余无债务)

后因承租人资金链断裂,我们与当地的贷款银行先后对权益内资产做了相应的确权和司法判决。

目前发电站的相关动产发电专用机械设备所有权判定属于我司,且我们是首封地位。
但省国电公司的收费权已被当地的银行通过法院锁定。目前发电站尚处于正常运转,但发电收益全部被当地银行的申诉法院划拨掉了。

求教:
1、2014年初银行的第二轮抵押贷款合同中明列的资产抵押权的归属是否有问题?
2、我们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
3、在执行过程中,银行拒绝接触洽谈合作事宜,在我们无法长期派驻人员盯查发电站项目地的情况下,有什么好方法迫使发电站停止运转?
4、当地政府表态暧昧,实则庇护当地贷款银行的情况下,我们有什么办法对省国电公司的收费方面提出有利于我们自身的要求?

多谢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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