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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rooks1986

[模拟出题] 收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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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 22: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brooks1986 发表于 2011-2-26 20:35
回复 oshistone 的帖子

上市公司A向上市公司B所有股东提出部分要约,收购B公司85%的股票,收购对价为A公司 ...

这跟是不是终止上市地位没关系,只要是以可转让证券为对价的就必须提供现金供选择。ps:如果为终止上市地位则一定是全面要约,而此时的部分要约导致的结果是不符合上市条件(股本4亿股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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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 23: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5000万的股本,10亿元的可转债。。太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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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10-4 20:2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张三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协议转让获得,那么他能否在2月27日再次卖出股票。参考答案:可以
解析:感觉应该适用于第十四条,不是适用于第十三条?没有公告后两日的限制,因为第十三条说的是前述投资者,指的是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达到5%的投资者。
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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