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2063|回复: 8

一个初经讨论的问题,寻求大家的高见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6-22 21:2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群里讨论的一个问题,整理后贴上来,企各位高见。
PS:由于源于聊天记录,编辑仓促,表述上的不足望谅解。


问题: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属于发起设立,但从实物操作来看,业绩是可以连续计算的,而公司法又有规定法定公积金转增股本不能全部转增股本,这是不是有点矛盾的地方。进一步解释,有些公司是根据净资产11的比例转的,那法定公积金就全部转为股本了,但法定公积金转股本后该公积金不能低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这样与公司法规定有矛盾之处。

回答:

看法一:其实改制是所有者权益全部重新做为出资来设立公司,相当于把一个公司的100%股权做为出资了。而且,以净资产出资可以连续计算业绩是因为延续了原本资产负债的帐面价值,包含了以前各期利润,改制是个新公司的开始,公司性质变了。

讨论一:(1)是的,从实际上来说,整体变更是发起设立,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相当于发起设立,需要重新运行。我是把整体变更看成一次增资的过程

2)非要找依据的话,首发管理办法里有吧。为什么要重新运行呢?连续计算业绩的概念也是证券发行领域提出的,公司法没有规定。而且,增资之后做的是注册资本变更。整体变更是公司性质变更,所以你不能把它看成增资。

3)转增股本是股份公司特有的概念吧,这么规定,我认为是为让更多的企业能上市.

错误理解出现:那个25%的比例是股份公司转股本时候的约定,那就没问题了,有限公司没有这个约定

反证:《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对有限和股份公司都适用的.
   
讨论二:你思考的很深入只能说他们制定政策时忘记了相互矛盾的时候,可以把整体变更作为例外处理吧

    看来只能这样理解了, 理解成有限公司先清算,同时以净资产折股设立股份公司。但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算起

看法二:公司法第九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这是不是说如果有限责任为上市变为股份公司,可依其他法令办理,是不是单指为上市而改制的事?绝大部分的企业没上市时都是有限责任啊,因为原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要省级以上工商局批准的。

那就是为了上市而规定的。



[ 本帖最后由 tongtong 于 2008-6-23 00:19 编辑 ]

评分

参与人数 1金币 +10 收起 理由
投行人生 + 10 支持勇追到底的钻研精神!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08-6-23 09: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净资产折股应视为股东以有限公司的清算所得作为股份公司的出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8-6-23 09:5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这个:净资产折股应视为股东以有限公司的清算所得全额作为股份公司的出资,股份公司为新设立的主体,股本可以小于等于清算的净资产值(即可以折股),理论上来讲是成立了新公司,不等同于增资,所以与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规定不矛盾。
而首发管理办法里业绩连续计算只是在财务指标等条件规定上针对业绩计算的连续性进行规定,即首发对公司的财务要求是三年连续盈利,证明企业有好的盈利能力,所以规定新设公司需独立运行三年并有符合条件的业绩方可IPO,但如果是整体变更的股份公司,则相当于它作为主体已经运行3年并且有符合条件的业绩,则视同他有好的盈利能力,这与证监会最近公布的对于重组情况下业绩合并或连续计算的解释异曲同工。说到底都是审核时对计算业绩方法的一个变通,注重考核发行主体是否具有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的实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6-23 13:0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说法。具体在实务中,有的地方工商局就要求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验资报告时(如上海工商局就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法定公积金留存不少于25%的规定;而其他省市的工商局有要求的,也有不要求的。
   但后经咨询证监会有关人士,证监会更认同净资产折股视为股东以有限公司的清算所得全额作为股份公司的出资这种理解方式来操作整体变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8-6-23 19:48:0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按清算出资来理解是共识了,楼上的,请问如果“执行法定公积金留存不少于25%的规定”是不是股份公司的股本外还有等于原有限公司实收资本的25%的资本公积?还没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刚翻看了上海莱士的招股书,说是改制时“2007 年1 月18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2007]0006 号文批准,上
海莱士血制品有限公司以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深华[2006]审字557 号《审
计报告》审定的2006 年6 月30 日净资产120,000,000 元为基准,按1:1 的比例
折成120,000,000 股股本”
是不是这个就没有执行25%的资本公积留存?盼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6-23 21: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要省级以上工商局批准的。这是不对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6-24 09: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法理上理解,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需要留存25%,应视为股东以分配所得出资
净资产折股,则相当于股东以收回全部所有者权益出资,只有企业清算股东才可以收回全部权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6-24 12:5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偶认为这没有什么讨论的必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6-24 12:5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想上市就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8 11:42 , Processed in 0.258596 second(s), 3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