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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晚辈啊,大家探讨问题最好,多谢你提出自己的看法来交流啊。我说下自己的理解: 《公司法》第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这从法律规定层面给变更以依据,就是说变更不是新设。当然变更最主要的不是变更名称,而是变更公司类型。 从提高效率、节省社会成本的角度考虑,因为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具有相当多的共同之处,所以存在互相变更的基础。因此即便有人不接受这种变更的理论,但从前述角度出发,大家依然有足够的理由提出新的理论支持变更之说。 如果认可变更,则肯定会认可同一主体。如果认可同一主体,则有限公司的财务基础必须延续,不可以重新建账。认可不重新建账,则必须依股东意志决定权益类科目的调整办法,比如资本公积可转资本,未分配利润不可转资本。此问题我曾请教过一个财务方面的大牛,他也认为变更股份公司事项目前的财务处理存在很大的不合理性。 至于变更后经营期限的连续计算,这或许倒是我们急功近利特色的体现,个人理解,这里更应该考虑的不是业绩和经营期限的连续性问题,而是变更后对股份公司的适应期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备性问题。因为业绩在同一主体下当然是连续的。 |